知产故事 | 景泰蓝是如何炼成的——以知识产权为视角

分类: bet3365.com 2025-10-02 22:40:06 作者: admin

调查结果显示,一共有两次“泄密”事件:第一次确实有私自带领外宾参观了相关的的革新设备和实际生产过程且拍照的违规行为。但第二次中方仅在参观结束时回赠了成品的景泰蓝蓝瓶,而且拒绝了日方提出索要技术资料的要求。

一时闹的沸沸扬扬的“泄密案”也慢慢归于沉寂。但未想到十年后一篇刊载在《参考消息》的文章又一次引起人们对景泰蓝工艺泄密问题的关注。国家保密局和轻工总会、国家科技保密办又立即于1993年7月展开调查,但最后结论是不存在“泄密”,如今的竞争劣势也与“泄密”无关。[4]

1993年12月6日,中国轻工业总会保密委员会基于上述种种原因,最后撤去了景泰蓝工艺的“国家秘密”地位。

针对泄密问题,景泰蓝技艺的传承人张同禄先生提到,景泰蓝工艺的核心是创意,其工艺过程并没有什么秘密性,而且两种工艺应当相互交流学习才能不断创新。不仅如此,如果当时能够和外资合作,招商引资反而可以促进景泰蓝厂的发展。同时,另一位受访的景泰蓝行业现从业人员也认为,景泰蓝工艺过程不具有秘密性,只是不同的厂家生产出来的质量、样式有所区别。同时,这项工艺技术本身需要长期的训练才能形成,光靠一次两次的拍照参观是无法获取的。

从上述分析来看,“泄密第一案”或许只是媒体的自导自演。是否是真的泄密,也已经不是我们需要讨论的重点。但从保护商业秘密的角度出发,“泄密案”仍旧对景泰蓝厂家、景泰蓝行业甚至于是其他任何一家制造企业都有重要意义。目前,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已经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进行了规定。当下,各个产业之间的相互联系要比以往更加紧密,产业链条化、相关产业集群化发展,也必然带来更加紧密的企业间相互交流,也导致更加频繁的人员接触与互动。企业间互动和人才的互通流动不可避免,而绝大部分的商业秘密泄露都是在企业间的互动过程中造成的。

因此,企业不仅需要依靠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商业秘密,其内部也应当建立起一整套完备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比如设置企业内部的保密规定;配备专门的法律团队;对技术秘密建立内部的档案制度,做好相关的商业秘密档案管理以防止外流。同时,还可以与相关技术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必要时与其约定竞业限制义务。对学习交流方面,企业也应当严格管理来企业参观或学习的外来人员,设置合理的参观路线和流程,在保证在学习交流的同时防止外来人员的技术泄密。这样企业才能够凭借其商业秘密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并且持续地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三、发明专利侵权诉讼

——“珐琅铂晶”专利侵权案

珐琅珀晶——我国《专利法》实施后第一例工艺美术发明专利。[5]作为景泰蓝的升级版本,这项专利是在传统工艺的基础上进行改造后,成为一种工艺简单、容易掌握,低成本的制作方法。用该方法制作出来的产品外表和景泰兰极其相似,但又可以在不烧不焊的情况下进行制作。

对于这样一项重要专利,张同禄当时所在的北京市华艺景泰兰厂当即为这项专利成立了经法科部门,但却意外发现有大量的山东农民主张该专利为其所有,并不是张同禄首先发明。后张同禄起诉这些农民,结果也只是得到三千元的补偿后就不了了之了。

“这专利保护不住,后来山东很多农村地区都出现了‘珐琅珀晶’,我说算了,也别保护了,官司打不过来。”张同禄说。一项依法合规的正当专利技术,却因为侵权范围过广而迫使权利人不得不在实际上放弃了对该专利的专有权,何谓不可惜。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数据库中,以“景泰蓝”为标题关键词进行搜索,与景泰蓝有关的专利数量为644篇,其中109条是发明专利,占比约16.9%;112是条实用新型专利,占比约17.3%;423条外观设计专利,占比65.6%。为确保数据的全面性,以景泰蓝的上位概念“珐琅”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共有1766项专利。由于景泰蓝是中国才有的特殊工艺品,而珐琅在国内外均存在,故在此基础之上将有关珐琅的专利地域范围限于国内。检索数据显示,有关“珐琅”的国内专利共有1083条,其中283条是关于珐琅的发明专利,占比26.1%;实用新型有148条,占比13.6%;外观设计650条,占比60.0%。[6]

从上述数据情况来看,绝大部分的专利都是外观设计专利,而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在其中只能占一小部分,面对这样一项来之不易的发明专利,我们的权利人却选择了放弃捍卫自身权利的机会,这不得不让人深思。

经过升级的工艺方法在一开始就申请了专利,这确实是值得称赏的,也侧面反映了景泰蓝行业权利人知识产权意识的觉醒。一种工艺品想要具备优势的市场地位,最大化自身生产利润,其核心无疑是新技术、新产品。要对这样的核心进行保护,专利申请又无疑是其中的重要渠道。企业不仅要结合自身情况来思考正确的知识产权策略,而且在面对侵权案件时也应当变“不作为”为“作为”。首先应当保存好与该发明专利相关的证据,包括该专利设计以及申请过程的证据,如草图、设计记录等等。其次,专利权人可以将这些“劳神费心”的法律事务委托给专业的律师去面对数量庞大的侵权人,或者选择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侵权人作为诉讼对象,达到“以一儆百”的效果。最后,专权利人也可以借助如今发达的媒体网络力量,就此案件进行产品的宣传。不仅能扭转被侵权的劣势反而为销售优势,还能起到很好的产品宣传效果。

四、北京市珐琅厂被认定中华老字号

——中华老字号的国内外保护问题

2006年颁布的第一批“中华老字号”中,北京市珐琅厂就以其悠久的景泰蓝制作历史和高质量的产品而名列其中。[7]到目前为止,北京市珐琅厂仍旧是全国景泰蓝行业中唯一的一家中华老字号。中华老字号的认定意义在于,对那些在长期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沿袭和继承了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传统,并且具有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和历史痕迹、具有独特的工艺和经营特色,取得了社会广泛认同和良好商业信誉的企业名称和产品品牌的认可,在一定程度上也超越了商业意义,甚至可能成为一个地区的文化标识。

企业名称不等同于字号,字号只是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但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由于字号的效力具有一定的地域限制性、行业限制性,所以可能出现同一区域内有不同行业的同字号登记,或者不同区域内相同行业的同字号登记的问题。而老字号往往都是知名度较高的企业,这种限制可能会模糊老字号本身的强识别性。就国内而言,将其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则可以实现在全国范围内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关于老字号规定不完备的问题。但是,老字号的海外抢注问题也同样值得重视,如“老干妈”“王致和”等知名老字号,均在国外出现了商标抢注问题。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不仅是广阔的市场,还有未知的侵权风险,若不加以重视就会把老字号数十年甚至数百年积累下来的宝贵商誉毁于一旦。

基于此,老字号首先要以积极主动的心态来面向海外市场,在做好自身品牌建设以外,以更加积极的行动来开拓国外市场。其次,要设计合理的商标或者字号布局,这需要依据不同各个国家的法律特点来“因地制宜”。最后,在面对已经被侵权的情况下,不仅可以发挥自身的能动性,也可以协同其他被侵权的老字号一同寻求救济,充分发挥集群效应。如此不仅可均摊维权成本,有效降低诉讼支出,还能凝结整体优势,在综合利用各方资源的基础上高效弥补我国企业在跨国诉讼中取证难、经验少等不足。同时也可扩大和利用被抢注案件的影响力,以此拓展品牌效应,进一步降低维权成本。

五、景泰蓝评为非物质文化遗产

——地理标志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结合模式保护“非遗”之分析

上世纪90年代初,由于经济制度的变换,不知如何自寻谋生的景泰蓝迅速撤回在农村地区的技术人员以求自保,但却留下了一批生产技术水平较低的农村加工点。这些加工店以廉价质次的竞争方式迅速导致北京景泰蓝的技艺水平下降,产品质量仿佛已是“昨日黄花”。

质量下降导致的销量进一步下降,各个景泰蓝厂家也频临破产,传承人也开始“青黄不接”,其技艺近乎失传,最后甚至只剩下北京市珐琅厂苦苦支撑。若再不进行保护,这一技艺就会在未来面临着“灭绝”的后果,这一文化也将在这个时代终结,这是最坏的结果,也是中华民族的损失。因此,将该技艺进行保护,是势在必行的必然。

于是乎,在2006年时,“景泰蓝制作工艺”就作为国家颁布的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这项传统的技艺再次走入人们的视野[8]。将其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对这一技艺的认可,也使得国家可以对其采取积极的保护和扶持措施。但这并不意味着相关企业就可以“靠山吃山”,其仍要借着这股“东风”努力乘势而上,才能使得这一衰微的行业再次焕发出新的活力。

我国以专门法的形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规定,但规定较为笼统。若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潜力,仅靠被动的保护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主动地在其他路径上奔跑。

首先,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直接注册为商标并非最佳方式——因为人们提起景泰蓝的时候通常会想到的是蓝釉铜丝的各种工艺品,而非其具体的来源。[9]其次,将其申请为地理标志,并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或许是一个更为恰当的选择。根据相关材料记载和采访,景泰蓝工艺最早起源于北京,景泰蓝的蓝釉等关键原材料也几乎来自于北京永明,通常被认为质量上乘的景泰蓝工艺品也出自北京地区。这与地理标志的要求相符。[10]同时,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能注册为地理标志的讨论中,无论是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认可了手工艺品可以作为地理标志保护的可能性。最后,在认定为地理标志的基础之上,再将其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不仅可以更好地区分景泰蓝产品的产地,也有利于提升和维护北京景泰蓝的产品质量。在保护中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大生产主体范围,增强行业的竞争力和创新性,也更好地贯彻政府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意志。由相关组织来处理商标侵权问题,则避免了个别企业在受到商标侵权时“维权难”的问题。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商标数据库中进行检索,“北京景泰蓝”“景泰蓝”在目前还不是地理标志,也没有申请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但2021年6月24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在“一区一特色”区域商标战略项目中就将“北京景泰蓝”作为东城区的“特色”以申报,因其不仅以能极大的突出东城区人文、地理、历史、文化等特点,而且其作为特殊的产地也是景泰蓝的差异化因素和品质的保证,这具有独特性与不可复制性。这种特性可以推动整个地区的旅游经济,提高地区竞争力。使“北京景泰非遗文化”综合功能的开发和拓展起到积极作用。[11]

因此,以地理标志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相结合的的方式来保护景泰蓝制作技艺是行之有效的,且具很强的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其将为作为制作技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插上强有力的保护之翼。

六、被抄袭的“名家之作”

——北京市珐琅厂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蓬勃发展。满足温饱之后的人们便忙不迭地将目光转向了艺术品的欣赏与收藏中。作为“燕京八绝”之一的景泰蓝自然也在收藏圈的高热度中持续升温。

但有商机的地方就有人。“收藏热”带来的不仅仅是高市价,而盗版的景泰蓝“名家之作”也纷至沓来。这些工艺品从设计到最后作品成型往往需要花费数年时间,还必须是技艺精湛的大师才能完成这一工作,故其往往也是孤品。这种耗费了设计人、制作人大量心血和精力的“大师之作”却被人毫不费力地抄去,论谁也是不情愿的。

北京市珐琅厂为扭转这一不利局面,于2012年3月首次向专利局申请了名家景泰蓝作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自此,任何非北京市珐琅厂生产的相同或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图案形状相同的“名家之作”都属于侵权。这一招使抄袭问题得以解决,景泰蓝大师们也可以就此安心创作了。

对于外观设计保护,除了传统意义上的专利法保护路径,还可以就该外观设计作品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而这其中既可以以一般的工艺美术品进行保护,也可以通过实用艺术品进行保护。因为景泰蓝工艺品最早是作为皇宫贵族的盛物器皿出现的,故其往往是壶式设计,也因此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当该工艺品以使实用艺术品的面貌出现时,其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当该使用艺术品的艺术性可以与实用性分离时,可以就该工艺品的艺术性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12]不仅如此,图纸或者其他设计手稿也同样可以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或是美术作品,或是文字作品。

当这些景泰蓝工艺品作为一项工艺美术品或实用艺术品的同时,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就使得权利人具备了最大的保护可能。其既可以在设计时期寻求著作权法的救济,也可以在成品时期同时寻求著作权法和专利权法的双重保护,可以说是贯穿始终的“全方位保护”。

七、“工艺品也应该有商标!”

——“京珐”商标注册与驰名商标分析

作为北京景泰蓝产品质量的“行业标杆”,北京市珐琅厂的名作常常是被盗版和模仿的对象。

除了在专利上有所作为,京珐厂还在商标上下了大功夫,以此求得对景泰蓝的全面保护。通过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商标数据进行检索和人工筛选,以“景泰蓝”为关键词的商标记录共有71条,其中有效的商标商标记录仅11件。在对这71件商标申请进行比对后,得出以下结论:一是在同一商品分类中,后注册的几乎处于无效或者长期实质审查状态,除非后续续展。二是自2011年之后的个人申请注册均无效或者一直处于实质审查状态。三是自2011年后获得注册的基本上都是和“景泰蓝”三个字有所区分的商标,如“景泰蓝和平尊”。[13]

因此,对已经有一定知识产权保护经验的北京市珐琅厂来说,并没有选择“景泰蓝”作为其注册商标——因为“景泰蓝”在行内就是一个“通用名词”,只是“谁家更好,谁家较次”的区别。北京市珐琅厂就在其1981年注册的“京珐”黑白商标之上增加了红黄色彩,以凸显其景泰蓝产品的“正统”特色,并于2013年3月31日申请商标注册。[14]

“京珐”品牌不仅是景泰蓝行业的第一个知名品牌,而且连续11年荣获北京市“著名商标”称号。此后,持有商标的北京市珐琅厂便使得这些“名家之作”有了维护自身权益的“护身符”。“京珐牌”甚至有可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根据《商标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京珐”牌商标权利人则可以申请此类商标无效以维护自身权利。如此看来,驰名商标既防了行业“内忧”,也避免了行业“外患”。

八、“谁是第一设计人?”

——美术作品作者署名案[15]

2014年,“北京一级工艺美术大师”张自方和被称为“景泰蓝第一人”的张同禄打起了官司,巧合的是,二人原本都是北京市工艺美术工厂景泰蓝生产车间的同事。争议的“祸根”就是这个在1976年设计、并多次获奖甚至作为邮票发行的的景泰蓝作品——《孔雀壶》。张自方认为自己作为该职务作品的设计者,理应在该作品上享有署名权。而张同禄则拿出了其为最早署名人的证据,并称“北京市工艺美术厂已不存在,单位已经没有优先使用的权利,全部的权利归我所有。”也就是说,两位设计师对一件作品的署名权起了争执,谁都认为自己是该作品的“第一设计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当时的景泰蓝生产车间中,张同禄是组长,张自方是组员。双方都认可《孔雀壶》属于集体作品,但是对于谁是原始设计者有争议。最后法院对比了双方的证据,以张自方提供的证据证明力更强而判决该件作品的署名权归张自方。后张同禄不服,于2015年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结果。[16]在这场关于作品“原创人”的战争中,“景泰蓝第一人”也有灰头土脸的时刻。

此处的作品即工艺美术作品,而是对这项外观设计专利做皮正如前所述,景泰蓝工艺品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就其著作权的归属来说,应当属于职务作品而归单位所有,但是具体的发明人和设计人仍旧对该作品享有署名权。署名权就像是作者和作品之间的“脐带”——毕竟所有作品在根本上都是自然人创作的——表示了其真正的来源,也是对作者的最大尊重。当然,对这样一项硕果累累的作品来说,其所承载的还有作者的姓名权和荣誉权,作者也可以同时取得著作权法和民法的保护。短短的三个汉字背后居然蕴含这这么多权利,这可是过去老景泰蓝厂们所想不到的惊喜。

在这场两年的诉讼中,反映了景泰蓝行业已然树立起了高度的知识产权意识,从专利到商标,再到著作权,景泰蓝已经在著作权和传统意义上的工业产权中站住了脚跟,在这些知识产权中的簇拥中向前创新,不断向前发展。

九、结语

在经历过“泄密案”“专利方法侵权”“外观设计侵权”“作品数名之争”等案件后,景泰蓝已经开始从一颗小小的种子开始发芽,逐渐成长为根茎强韧的小树苗。这棵小树苗又在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后愈发强大,粗壮树干上的老字号开始蜿蜒出更多的枝桠,商标的注册更是繁密了枝条上的绿叶——茁壮的葱郁大树已经长成,并且在未来更向云天。

在新时代下,景泰蓝更应当紧紧围绕着《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下称《纲要》)展开自己的知识产权战略布局。

首先,景泰蓝以知识产权竞争力强的世界一流企业为目标,发挥专利、商标、版权等多种类型知识产权组合效应。其不仅要认识到自己是这些知识产权的拥有者,而且更应当依据各种知识产权的特点进行交叉组合,结成最大效用的知识产权密网,以此保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同时,也要在这种交叉组合中不断产生新的连接点,继续将这层网扩大加厚,以此增强企业的核心创造力。两者协同并进,才能打造世界一流企业。

其次,景泰蓝要进一步推进商标品牌建设,加强驰名商标保护,并发展传承好传统品牌和老字号,大力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名商标品牌。作为老字号的“京珐牌”不但是为人们所熟知的景泰蓝品牌,而且也是北京传统工艺的名片之一。对于景泰蓝整个行业而言,创新是其骨骼,而品牌就如同其血肉。骨骼使其茁壮成长,血肉使其愈发丰满。单个品牌的光环效应不仅带动了整个行业的发展,也为其内部形成良好的竞争秩序打下坚实基础。在这种有序竞争者带来的不仅仅是一个行业的繁荣,更是老字号们走向国际市场的巨大动力。

再次,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景泰蓝技艺不仅存在于北京崇文区,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也成为该项技艺的扩展性项目。未来的景泰蓝行业也因此不应拘泥于工艺品的生产和制作,应当将其视野拓展到文创领域、室内外装饰领域等。还可以借助各种新媒体手段和互联网平台进行宣传,打造文化IP,甚至害可以与其他品牌共同合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纸面上一行文字或者钢面上的牌匾,使其成为“活”的遗产,这也是中国文化走向世界的必经之路。

最后,通过地理标志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相结合的模式也是必未来不可少的保护方式。其不仅能保证景泰蓝产品质量的高标准,还能形成规范良好的竞争秩序。景泰蓝应当以其地域优势为基础,打造特色鲜明、竞争力强、市场信誉好的产业集群品牌和区域品牌。而且更应当推动地理标志与特色产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传承以及乡村振兴有机融合,提升景泰蓝的影响力和产品附加值。在北京和河北的景泰蓝产区打造一条景泰蓝产业链,甚至建立景泰蓝文化产业生态基地都是具有很强的可行性的。

从历史中走来,景泰蓝的的人影越发清晰。从宫廷特供的艺术品飞入寻常百姓家;从创新保护的零经验,到如今对各种智力成果的强有力保护;从商业秘密走向专利,再从专利走到商标、著作权…景泰蓝不再是“泄密”、“侵权”、“盗版”的受害人;它在知识产权的一次次试炼中凝铁成金;它充满力量,在古老的铜与颜料中跃跃欲试。

几经沉浮,景泰蓝从式微再次走向新的光明,铜丝线环绕的血管中注入了知识产权的新氧气。蓝釉色的海洋中,景泰蓝在知识产权的小木舟上扬起风帆,向着更加广阔的地平线进发。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研究会的任何观点、立场、看法等)

注释(上下滑动阅览)

[1]景泰蓝于明代宣德年间达到制作技艺顶峰,故而得名“景泰蓝”,该称谓最早记载于《各作成做活计清档(1728)》。

[2]由记者于敏报道,1982年7月22日刊登于《美洲华侨日报》。

[3]现已更名为北京市珐琅厂有限责任公司。

[4]最后结论有三点:一是日本生产“七宝烧”的工艺根本不需要“掐丝工艺”,且“七宝烧”在百年前已经有“带掐丝的七宝烧”了。二是北京工艺美术厂在70年代接待日本访客时,确实存在违反接待方案的情况,但并未造成景泰蓝的制作工艺泄密。三是关于日方抢占国际市场问题,实际是因为国内景泰蓝的工艺水平落后,而制作景泰蓝工厂太多,导致质量参差不齐,竞相压价出口。

[5]发明名称:珐琅珀晶及其制作方法;申请日:1987.05.15;公开(公告)号:CN87103480A;公开(公告)日:1988.11.23;申请(专利权)人:北京华艺景泰蓝厂;发明人:张同录.数据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分析系统,http://pss-system.cnipa.gov.cn

[6]数据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分析系统,http://pss-system.cnipa.gov.cn

[7]数据来源: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https://zhlzh.mofcom.gov.cn

[8]数据来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http://www.ihchina.cn

[9]《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第44条的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商标法》等知识产权部门法中并未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在具体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需要依靠司法机关的具体判断,而司法机关通常依据商标的显著性来处理此问题,这也就有可能导致这一技艺无法得到商标保护。

[10]《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2005)》第2条: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11]转引自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东城区“一区一特色”项目开题.[EB/OL](2021-06-30)[2021-12-20].http://beijing.ipraction.gov.cn/article/dffc/202106/347938.html,2021年12月20日最后访问。

[1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第157号指导案例:《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诉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13]数据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http://wcjs.sbj.cnipa.gov.cn

[14]北京市珐琅厂于1980年12月20日申请注册“京珐”商标,依据为1963年4月10日由国务院制定并实施的《商标管理条例》,具有法律效力。该《商标管理条例》于1983年3月1日失效。

[15]参见张自方与张同禄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海民(知)初字第21999号。

[16]参见张同禄与张自方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京知民终字第1573号。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EB/OL](2021-09-23)[2021-12-15].http://www.gov.cn/zhengce/2021-09/22/content_5638714.htm,2021年12月15日最后访问。

[2]吴汉东.论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为对象[J].中国法学,2010(01):50-62.DOI:10.14111/j.cnki.zgfx.2010.01.001.

[3]宋晓亭.谈老字号中的知识产权问题[J].电子知识产权,2009(09):37-40.

[4]高燕梅,杨思臖.珐琅工艺创新发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J/OL].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11[2021-12-15].https://doi.org/10.16112/j.cnki.53-1160/c.2021.06.261.

[5]王文章,陈飞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国家文化发展战略[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02):81-89.

[6]蒋志培.知识产权诉讼证据问题研究[J].苏州大学学报,2006(01):14-20.DOI:10.19563/j.cnki.sdzs.2006.01.005.

[7]马君.实施商标品牌战略 助力老字号品牌保护、创新与发展[J].中华商标,2017(10):77-78.

[8]苗永生.名家作品首次有了身份认证 景泰蓝有了外观专利[J].时代经贸,2012(05):90.

[9]欧广远.论中华老字号企业的海外品牌维权策略[J].企业活力,2008(11):36-38.

[10]臧小丽. 传统民间工艺不应成为“唐僧肉”[N]. 中国艺术报,2004-11-05DOI:10.28155/n.cnki.ncysb.2004.000359.

[11]韩江雪.景泰蓝“泄密”始末[J].经济月刊,2000(04):58-61.

[12]徐秋阳,赵广有,侯保军.在涉外经济中应提高保密意识[J].经济研究参考,1996(29):33-36.DOI:10.16110/j.cnki.issn2095-3151.1996.29.005.

[13]苏言.不可忽视技术保密[J].档案与建设,1994(06):22-21.

[14]王夕.北京景泰蓝基地:失守还是重生[N]北京科技报,2009-02-23(49)

[15]中国经济未敲响的警钟[N].参考消息.1992.10.23(第5版的新闻)

[16]中国知识产权网.张同禄:景泰蓝专利官司打不完.[EB/OL](2011-12-07)[2021-12-15].http://www.chinaipmagazine.com/news-show.asp?id=5593&pn=1 ,2021年12月15日最后访问。

[17]人民网.“景泰蓝第一人”侵犯署名权败诉.[EB/OL](2015-06-11)[2021-12-15].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5/0611/c70731-27135649.html,2021年12月15日最后访问。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

编辑:梵高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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